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干部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乡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职工活动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乡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乡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乡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健康促进领导小组,应当对违反 ……此处隐藏2270个字……吸烟器具。
第六条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在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监督公共场所所属单位履行其所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卫生、文化、教育、交通、体育、商业等主管部门应切实对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管辖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
第八条健康教育所、报社、电台、电视台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
开展全市无吸烟单位评选工作,市健康教育所负责对申报的无吸烟单位进行审查考核。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烟草广告宣传。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10元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卫生局可以依法委托公共管理事业组织按照管理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禁止吸烟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